⊙⊙董春春,女、1982年3月20出生,小学成绩优秀,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,初中成绩依然优秀,在班内担任学习委员职务,由于当时家里比较的穷,不能供她继续上学,这样就断送了她的大学梦想。毕业后到海尔工作过,事发前一直都在青岛工作。性格开朗、人际关系处理的相当好,同学、同事、朋友、村里人对她的评价都相当的高,对她的离去无不是闻者伤心、见者落泪!。
⊙ ⊙ 2004年3月9号早上董春春的弟弟突然听到手机铃响,是董春春的老板(宋培松)打的说董春春在宿舍喝药死亡,宋培松开车去接上死者的弟弟,在车上宋培松说这事怎么弄,要不要报案,死者弟弟说肯定报案,随后宋培松给灵山卫派出所打电话说“我厂宿舍有个女的喝药死了”,
⊙ ⊙ 我们与胶南灵山卫派出所一块到达现场,派出所来了三个民警,大约8:00公安局来了四个人员,民警在宿舍外面的窗台上找到一个死者平时用的杯子,里面有半杯子溶液(没有白色),有民警问到说没味,而有民警问到说有味,而死者的弟弟也没有问到有味,这可以肯定的说死者没有把药倒在这个杯子里再喝的。装过农药的杯子倒上清水肯定发白。
⊙ ⊙ 过了一会,民警在宿舍外面的冬青树里找到半瓶1605,在现场没有发现别的容器,那肯定是用药瓶喝的,那么她能喝下这么多吗?公安人员从现场出来说是喝药自杀,现场来了很多宋培松的朋友,在现场宋培松跟一个民警在宋培松的车里坐着,一边抽烟一边说话,没有看到对宋培松做笔录。民警也没有对门卫及该厂的打工者做笔录。一个派出所民警对死者的弟弟做了笔录。公安人员在现场就找到一个药瓶就能断定是服毒自杀吗?当时公安人员没有对宋培松及知情者采取任何的措施。
⊙ ⊙ 2004年3月9号上午9:00左右,董春春的弟弟给家里的父母打电话说明情况,这正是农村的大忙时节,家家户户都在田地里栽西瓜,所以家里没有人接,给村里的好多人家打电话都是没人。最后,董春春的弟弟给距离本村比较远,在家开小卖部的大舅打电话,说明情况后要他火速转告董春春的父母。
⊙ ⊙ 大舅直接找到在田地里热火朝天忙碌着的父母,听如此的情况后,董春春的父母当时就蒙了,怎么会呢?前天晚上还打电话了,挺好的,昨天晚上董春春的姐姐刚从她那地方回来,一切都挺好的啊!父母什么话都没说就急匆匆的赶回家给儿子打电话问具体情况。情况果真如此后,父母去村里的小卖部借了部分钱,又去找到本村的支部书记,也没顾的上吃早饭就火速赶往400多里外的现场。
⊙ ⊙ 在门卫那里,死者的弟弟找到了该厂的绿化管理员老生,他说3月8号晚上7点左右死者给他打电话说没拿钥匙进不了宿舍。过一会死者穿着拖鞋并骑自行车去了他哪儿。据厂内的一位打工者讲:3月8号晚上10:00左右,该打工者出来小便看到死者宿舍门口停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,并听到里面叫了几声“不要,不要”随后听到有人说老板你怎么来了?
⊙ ⊙ 3月9号下午,死者的父母3点到了胶南市灵山卫派出所,有位女同志说:根据我们在现场的勘察,你女儿是服毒自杀,事已经出了你们看看怎么处理,咱们争取在几分钟内把这事处理,同意的话过来签个字,火化尸体,一个镇派出所有这么大的权利吗?家属说没有看到现场,对具体的情况不太了解,就没有答应他们苛刻的要求。
⊙ ⊙ 3月10号早上,家属直接找到胶南市公安局刑事科,该科有位同志说:这事你们应该找胶南公安局的王存友法医,这案子谁接的找谁,在胶南市交警一中队找到王存友法医,王存友法医说,局长请自安排我处理这事,根据现场初步鉴定是喝药自杀,现场没有留下遗书,表面没有硬伤,日记本她自己撕下来烧了,当时家属问王存友法医你怎么知道是她自己撕下来烧了,王法医说你们是不是怀疑这个老板,我们又问日记本、药瓶是否提取指纹,王存友法医说提取指纹是不可能的,你们怀疑要拿出证据,王法医又说案件表面鉴定是自杀,你们是否与老板协商一下,看怎么处理,尸体火化的话我给你们联系车。
⊙ ⊙ 3月11号上午10点,王存友法医带家属去看现场,在现场看到电话的接收器吊在地上,电话线没有插在电话机上,死者仰面很安详的躺在床中间,就像人喝了安眠药似的睡着了,右腿直搭在左腿上,被子平整的盖在身上、床单、衣服很整齐,两臂伸开,床单嘴边没有一点遗留物,左右手腕上处发红,大便量多、集中。如果人喝药的话,就没有一个难受、挣扎的过程吗?当时现场家属提出疑点时,王存友法医说只负责鉴定问题,其它不管,两天时间一个人竟然有两种说法。在现场有好多的人,大部分都是宋培松的朋友。
⊙ ⊙ 3月12号,家属来到胶南公安局要求见局长,传达室工作人员问了家属事情后,找局长什么事后,说你们这事不用见局长,法医说的就代表公安局,说的就算数,再说局长不在,你们也见不着,家属提出在外等局长,也不让,经过一番争执后,死者父亲的衣服都被撕